消防工程——商场、市场和展览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设
1、商场、市场和展览馆疏散楼梯、重要房间、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其地面.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照明应**正常工作照度。
3、地上无窗商场、 市场和展览馆应急照明地面.低照度不应小于1Lx。
4 、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商场、 市场和展览厅, 其.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5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应急照明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6、 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应急照明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一半。
7、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产品。 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8、 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在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9、地上商场、市场和展览馆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米。
10、 地下及无窗商场、市场和展览厅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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